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曹某:男,漢族,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千家洲鄉
被答辯人王某:男,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市街道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根據2014年12月3日簽訂的《居間合同》,約定了因履行居間合同引起的爭議由居間方所在地即成都市青羊區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答辯人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裁定駁回。其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并非履行居間合同引起的糾紛,而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買賣糾紛,故《居間合同》中關于居間合同糾紛管轄權約定的條款并不適用于本案。其二,退一步講,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未去成都市青羊區簽訂《居間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法函[1995]157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約定選擇上述列舉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因其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也應認定該約定無效,不能以此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敝幎?,《居間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亦應認定無效。
本案中,答辯人、被答辯人與居間方均系通過信息網絡方式達成的買賣協議,《居間合同》系為事后補簽,且其合同標的淘寶店鋪也系通過網絡交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作為買受人的答辯人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轄權。
綜上,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